涟水县政务服务网
财政税务类
何种性质的退休人员可以办理活动证?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异地生育怎么办理? 医保关系转出后医保缴费年限是否可以累计计算?问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
问:
何种性质的退休人员可以办理活动证?
答:
凡是缴纳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均可办理。

问:
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答:
养老保险:单位比例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比例1.5%、个人0.5%医疗保险:单位比例8%、个人2%,大病救助费每人每月8元工伤保险:按照单位风险类别分为三类,一类0.5%,二类1%,三类2%,全部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3%,其他类型单位0.7%,全部由单位缴纳。

问:
异地生育怎么办理?
答:
1.已在本中心办理过产前检查IC卡的人员:异地生育书面申请(单位盖章);2.未办理过产前检查IC卡的人员: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
医保关系转出后医保缴费年限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答:
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问:
问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问: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答: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工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问: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职工本人携带《涟水县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张二寸照片。

问:
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
答:

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
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
由于淮安医院没有手术设备,要到北京的医院去手术。请问回来后,费用怎么报销?需要在去北京之前,做哪些申请之类的手续么?
答:
转诊转院办理须知所需资料:《涟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转出医院《会诊记录》;市民卡(医保卡)。回来后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住院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汇总的清单;出院记录(小结);市民卡(医保IC卡)。

问:
如何申报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答: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由职业者本人应于退休当月6日至月底前提供经局养老保险处核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到社保中心业务大厅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在历年参保缴费记录完整、准确的基础上,经办人员依据上述材料进行待遇审核,按规定计算和审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打印《涟水县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五份),经待遇审核科审核盖章,由退休申报人报经局养老保险处审批后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各一份)一并反馈待遇审核窗口。

问: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问:
农村劳动力获证奖补政策的补贴对象是哪些?
答:

当年在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

问:
医保关系转出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
身份证复印件,代办的另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医保IC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说明:先在本地办理停保手续。个人参保在政务中心一楼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在医保服务大厅领取、填写,也可在淮安医保网下载后填好带来;个人帐户余额小额可以提现,大额办理转移。

问:
医保关系转入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
需上一个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身份证复印件,代办的另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说明:申请人先在本地办理参保登记,未参保者无法受理。

个人参保在政务中心一楼社保服务大厅办理。

问:
转院及在外地就医分哪几种常见情况?
答:
(1)市外转诊。市外转诊原则上仅限转往南京市、上海市的三级医院。市外转诊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后,由原收治医院填写转外就诊申请书,报患者所在单位和医保处审批。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按我县规定的管理办法结算。‘(3)、在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一年以上)工作学习的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发给本人,由本人包干使用。门诊特定项目按市病种定额报销。(4)、其他在外地生病就医者,门诊由个人以现金支付,住院应回市内住院,如急诊急救参照急诊急救类办理。

问:
办理家庭病床需要哪些手续?
答:

需先到定点医院医保科领取家庭病床申请表,经治医师填写并出具住院症,经该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再向市医保中心报批。家庭病床三个月为一疗程(超过三个月需重新办理),每一疗程按一次住院计算。

问:
在哪些情况下需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
答: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问:
工伤转外住院交通费食宿费报销所需材料?
答:

1.交通费、食宿费发票;2.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转院申请表;4.出院记录;5.市民卡。

问:
工伤认定前及异地医疗费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答:
一、基本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费发票原件;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二、下列情况须另备资料1、门诊就医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小结)原件及复印件;3、转院治疗的:转院审批表、会诊单;4、属于交通事故和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处理决定书、赔偿证明资料(比如民事判决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等);5、属于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6、申请先行支付的:①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②第三人不支付的: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和无法执行等材料,填写先行支付申请表。

问:
工伤转外就医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或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跨统筹地区转入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问: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涟水县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与工伤鉴定有关的费用发票(给予报销)。

问:
什么人可以申请船舶检验?
答: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由代理人申请时,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问:
哪些病种可以申请门诊特定项目?
答:
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慢性病主要有九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3、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4、系统性红斑狼疮;5、高血压三期;6、冠心病;7、慢性肝炎(含肝硬化)8、重度糖尿病;9、结核病"

问:
定点机构基金怎么结算?
答:
持卡在定点医院医保信息系统中结算的住院病人费用,由定点医院医保科收集并汇总当月结算材料,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由涟水县医保中心稽核审计科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医疗管理科、结算财务科负责结算工作。

问:
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的男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一次性补偿?
答:

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照我县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问:
哪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可以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问:
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答:
1、《医保病历》(门诊病历);2、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3、异地人员住院:住院发票、住院费汇总明细、出院记录。

问:
请问培训机构是否要交纳文化事业费?
答: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法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范围应不涉及娱乐业和广告业,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培训机构有娱乐业和广告业的应税行为,缴纳娱乐业和广告业营业税的,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
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3)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问:
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答:
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根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不得超过20日。

问:
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问:
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机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
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2.0》要求:报送材料如下,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②房屋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买卖双方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契税凭证或产权证明原件(二手房交易)。⑤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差额征税时提供)。

问:
代开建安发票(未做项目登记)提供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代开建安发票(未做项目登记)提供需要提供资料,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②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④总分包工程提供分包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⑥如果已缴印花税应提供税票或已盖印花税收讫章的合同。

问:
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已做项目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已做项目登记)提供以下资料,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②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③付款方证明或工程结算资料。

问:
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问: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文件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问: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问:
全面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还是地税代开?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问:
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