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离婚证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469L400071100300004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469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D区综合窗口48-53号婚姻登记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或原办理该离婚登记的机关在本辖区; 2、当事人与对方依法登记离婚,双方至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原离婚证遗失或损毁,或因原离婚证与现有身份证信息不符申请换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离婚档案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两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初审 | 1工作日 | 补领离婚登记 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补发离婚登记 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
3 | 审查 | 0工作日 | 补发离婚登记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已经复婚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答:
已经复婚的当事人不能补领以前的离婚证。民政部《婚烟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补领婚烟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当事人复婚,其依法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离婚状态已经不再持续,因此不能补领离婚证。当事人需要取得其离婚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婚烟登记机关申请复印离婚登记档案。
问:
已经再婚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答: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离婚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即现今仍维持与原配偶的离婚事实,因此,再婚的(不包括复婚)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219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21080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