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331034192Y400017201300028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331034192Y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66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或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涟水县红日大道18-8号)312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麻精药品管理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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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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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购用数量的依据和详细核算、实验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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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购买单位意向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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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购进、保管、发放、使用、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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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医疗用毒性药品合法用途的证明性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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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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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联系电话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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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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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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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2 | 审查 | 0.5工作日 | 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1、申请人为本市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科研教学等单位;2、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3、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疗用毒性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4、数据核算有依据,符合实际需求的;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购买批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购买批件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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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231539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1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相对人必须配合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