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4501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331034192Y4320131045011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331034192Y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涟水县泰山路9号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O区244-248号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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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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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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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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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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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4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 2 | 审核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
| 3 | 发证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相关规定。 | 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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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26、现场咨询(涟水县政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230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