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5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331034192Y4320131051000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331034192Y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涟水县泰山路9号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O区260-264市场监管综合窗口或大东分局/高沟分局/石湖分局/梁岔分局/岔庙分局/朱码分局/南集分局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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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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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4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 2 | 审核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
| 3 | 发证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相关规定。 | 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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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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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国务院令第 755 号)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请变更经营者,也可转型为企业;变更应结清税款,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46 号)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经营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应自决议、决定或法定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需批准的,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申请。 第二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需批准项目的,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许可失效的,30 日内变更或注销。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1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自相关决议、决定或法定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第三十五条:变更经营场所应在迁入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新场所使用文件。
|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26;现场咨询:涟水县政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230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