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3084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4320123084003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连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01号医政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10、无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医师资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两寸免冠照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准予注册 |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 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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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4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230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医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