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3084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4320123084003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连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01号医政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10、无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提交: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另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另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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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变更执业类别的应提交: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原证书剪角作废,换发新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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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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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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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人半年内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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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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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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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4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230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