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
涟水县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4323008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2601432755734322014323008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8-20号、2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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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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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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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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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3工作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结。 用人单位注销时,应当到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审核 0.5工作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结。 用人单位注销时,应当到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 办结 0.2工作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结。 用人单位注销时,应当到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用工参保,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附件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除提供花名册外,还应通过网办大厅如实填写用工类型和实际用工单位编号,如用工类型或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 (二)在省内就业的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省内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可持协议(协定)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用工参保时间晚于劳动合同起始月的,从劳动合同起始月起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2380679
监督投诉方式 0517-8239670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电话
地址
网址https://www.jszwfw.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
电话
地址
网址https://www.jszwfw.gov.cn/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8-20号、22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2380679
监督投诉
  • 0517-82396707